数字化未来 | 健全完善我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助推数字贸易迈上新台阶

2021/3/12 10:41:31

文 |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郑磊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极大降低了参与国际贸易的难度,使得更多的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甚至个人有机会直接参与到国际贸易中。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加强内循环稳定性和竞争力过程中形成的产业数字化基础,正在迎来通过数字贸易在外循环中形成新优势的机遇。作为国际数字贸易的基础,健全完善我国数据流动规则体系,增强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至关重要,对我国加快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构建“双循环”时代服务贸易新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加速普及和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数字贸易正成为国际贸易新模式,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20年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中,将数字贸易定义为,以数字技术为内在驱动力,以信息网络为主要交付形式,以服务和数据为主要标的的跨境交易活动。同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可数字化服务贸易规模约为1.9万亿元,规模排名全球第七位,与美国、英国等欧美经济体相比,仍有较大增长空间。从数字服务出口来看,据中国信通院《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2020年)》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达31925.9亿美元,逆势增长3.75%,美欧主导全球数字贸易市场,2019年,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荷兰等5国在全球数字服务出口中的占比近5成,其中仅美国占比就达到了16.7%。由此可见,虽然数字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最具活力的部分,但相较于欧美国家而言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两大因素制约我国数字贸易发展


数字贸易的核心在于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数据的交换或流动,跨境数据流动已然成为驱动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重要因素,其经济价值不言而喻。美国智库布鲁金斯学会研究认为,2009—2018年十年间,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度高达10.1%,其中,2014年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的价值贡献超过2.8万亿美元,预计2025年有望突破11万亿美元。但一些国家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对他国数据流动进行监控以收集情报,特别是“棱镜门事件”爆发后,出于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和保障国内数字产业发展等目的,各国纷纷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数据保护法律对数据跨境流动加以限制,总体阻碍了数字贸易发展。


外部因素,全球尚未出台具有约束力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体系。目前,有关国家正积极利用G20、WTO、APEC等多边对话机制探索具有共识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但尚未形成具有全球约束力的跨境数据流通规则体系,各国仍基于本国利益考量倡导不同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其中大多数国家均不同程度推行数据本地化存储措施,而相关限制措施又易导致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出现,对数字贸易发展形成牵制。OECD开发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Digital 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显示,中国、印度尼西亚、南非、巴西、印度、俄罗斯等非OECD国家限制指数偏高,而瑞士、澳大利亚、美国、挪威等OECD国家限制指数较低。


内部因素,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机制尚不健全。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初步构建了一套以《网安法》为主、《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为辅的跨境数据流动政策体系,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上偏重于数据保护自主权和维护国家安全,不提倡数据自由流动,提出了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既承认数据流动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安全有序的流动理念,同时也极力主张数据保护自主权,还希望能够建立较为完整的数据隐私保护规则,但要如何构建一套“三方均衡”的动态机制,仍需要进一步探索。尤其是需要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安全有序”的确切内涵仍需要进一步阐释,特别是在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制度上,自行评估和主管部门评估启动情形尚不明确,缺乏可衡量的标准。此外,涉及监管体系、部门职责、数据分类管理、数据主体权利义务、安全审查、评估与认证等制度仍尚待确立。


三、补齐短板助推我国数字贸易高水平发展


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对未来全球数字贸易格局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面对美欧等大国借助数字战略强化规则主导权的新态势,我国应服务于建设“数字经济强国”的战略目标,全面推进我国相关制度建设和顶层设计,探索适合中国国情与发展道路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框架体系,更好服务于畅通数字贸易国际双循环。


自上而下健全跨境数据流动相关规则体系。对内方面,政府加快推进数据分类分级,完善针对数据安全出境的具体操作指南,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出境数据审批流程和简化操作;积极鼓励相关行业深度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建立各行业数据安全相关指南、标准,推动和监督行业性数据安全测评、监测预警、教育培训,积极提炼和推广实践经验,参与甚至引领标准,解决我国数字贸易企业面临的数据出境难题。对外方面,推进建立跨部门参加的跨境数据流动对外合作工作推进机制,在充分议定的情况下,尽早加入CBPR体系,增加我国在区域贸易和投资的发言权;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倡议、金砖国家、中国-东盟合作论坛等国际合作机制,实现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统一;充分把握RCEP协定签署的时间窗口期,推进中国与东盟区域内数据实现有序流动,打造我国同东盟各国的跨境数据流动“朋友圈”;积极探索加入CPTPP与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环太平洋地区探讨在法律、监管和技术等方面主导建立新时期跨境数据传输的国际标准和相关规则,保障跨境数据流动的可行性和公平性,降低由于规则差异给跨境数据流动监管带来的成本和风险,为我国数字贸易企业打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自下而上补充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充分吸收我国各大自贸区积极探索完善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机制所形成的宝贵经验。例如,北京市立足中关村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推进金融和科技合作等行业领域的数据跨境流动;上海市在临港新片区探索推进金融、汽车产业、工业互联网、医疗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除外)等领域数据跨境流动,并设立“新片区跨境数据公司”;浙江省重点聚焦数字贸易等领域,以市场化方式推进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全球布局;海南省聚焦通信等领域,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业务。从探索的方向来看,主要体现在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机制、部署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推进与特定地区信息互通或特定类型数据跨境传输等方面,对完善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机制提供了试点经验,应积极加以吸收,有效补充我国现行跨境数据流动机制。